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5885号原告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海贝尔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金梅,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鹏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贝尔地产公司与被告苏鹏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贝尔地产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海贝尔地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鹏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海贝尔地产公司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其余部分不再交纳。
审 判 长 杨宏凯
人民陪审员 王海峰
人民陪审员 杨丽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曲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