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82民初4019号

袁弟霞与张洪、张正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弟霞,张洪,张正维,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82民初4019号

原告:袁弟霞,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坤,贵州省仁怀市酒都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佳,贵州省仁怀市酒都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张洪,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叶,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户籍地仁怀市,现住仁怀市,系被告张洪之妻。

被告:张正维,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住所地仁怀市中枢街道青杠园社区徐家湾组陈香北路一号,组织机构代码68844106-5。代表人:张占淆,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爽,该公司员工。

原告袁弟霞与被告张洪、张正维、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弟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坤、祝佳,被告张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叶,被告张正维,被告太平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弟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张洪、张正维连带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9146.60元;

二、判决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1日,被告张洪驾驶贵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仁怀市茅台方向往合马镇共群方向行驶时,与被告袁勇驾驶川E×××××号普通摩托车相接触,造成摩托车乘车人袁弟霞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2月21日,经仁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洪承担上述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仁怀市中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左后交叉韧带胫骨折;2、左胫骨平台后缘;3、左胫骨踝间隆突骨折;4、左腓骨小头骨折;5、左距骨内缘、前缘骨折;6、左跟骨外缘撕脱骨折;7、左足第3跖骨基底部骨折;8、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9、左内、外踝骨折;10、左膝前交叉韧带撕裂伤,共住院109天;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中心鉴定为伤残十级,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给家庭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张洪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陪付责任。

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前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被告张洪辩称,我方已在太平保险公司投保,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包括我方垫付的医药费17000.00元左右,也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被告张正维辩称,该次道交事故不是我的全责,原告诉请的费用应由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辩称,应由我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包括商业险和交强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7日,被告张正维将其所有的发动机号码为8F22420287、厂牌型号为菱牌LZW6442KAF、识别代码(车架号)为LZWADAGAOF4038484的多用途乘用车向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同日,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向被告张正维签发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000.00元,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限额为300000.00元;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17日10时48分起至2016年4月17日24时止,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18日零时起至2016年4月17日24时止。上述保险单签发后,被告张正维按约定向被告太平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2016年2月11日16时50分,被告张洪持档案编号为350540096646号准驾车型为CI型驾驶证驾驶贵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仁怀市茅台方向往仁怀合马镇共群方向行驶,当该车行使至仁怀市××线合马镇鲤鱼滩路段时与袁勇持证驾驶的川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接触,造成川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即本案原告袁弟霞受伤,贵C×××××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2月21日,仁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2038272016014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张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驾驶人袁勇、乘车人袁弟霞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原告之伤经仁怀市中医院诊断为:1、左后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骨折;2、左胫骨平台后缘;3、左胫骨踝间隆突骨折;4、左腓骨小头骨折;5、左距骨内缘、前缘骨折;6、左跟骨外缘撕脱骨折;7、左足第3跖骨基底部骨折;8、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9、左内、外踝骨折;10、左膝前交叉韧带撕裂伤。原告受伤后于2016年2月11日至2016年5月30日在仁怀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09天,花去医疗费共计14012.49元(被告张洪垫付)。原告之伤于2016年7月13日经遵义医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为3000.00元。花去鉴定费1200.00元。原告为主张上述请求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仁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52038272016014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仁怀市中医院的住院病案资料,包括入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遵义医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费票据,有被告张洪提供的仁怀市中医院住院医疗票据、费用项目汇总清单,有被告张正维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张正维将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按照下列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之规定,被告太平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原告受伤的具体损失确定如下:1、医疗费14012.49元(被告张洪垫付),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原告主张14174.78元(47466.00元/365天×109天),本院确定误工费为11608.65元(38873.00元/365天×109天);3、护理费:原告主张10217.66元(93.74元×109天),本院确定护理费为10217.33元(34214.00元/365天×109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8720.00元(80.00元/天×109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5、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49159.28元(24579.64元/年×20年×0.1),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6鉴定费:原告主张12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7、交通费:原告主张2000.00元,本院酌定为500.00元;8、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30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9、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00元,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本院酌定为2000.00元;10、营养费:原告主张3270.00元(30元/天×109天),未提供医疗机构需要营养的意见,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各项损失合计为100417.75元(其中,被告张洪垫付医疗费14012.49元)。原告的损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能足以赔偿,故被告张洪、张正维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袁弟霞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86405.26元;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支付被告张洪垫付原告袁弟霞的医疗费14012.49元;

三、驳回原告袁弟霞的其余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00元,减半收取396.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列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