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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执1425号之一

周中信、王守霞与麻光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中信,王守霞,麻光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2执1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中信,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申请执行人王守霞,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麻光虎,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周中信、王守霞申请执行麻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

一、被执行人麻光虎偿还申请执行人周中信、王守霞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被执行人麻光虎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本案现在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向 宏

审判员 卢 松

审判员 冉启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