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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行初314号

付利荣等19人与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利荣,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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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行初314号原告付利荣等19人。(具体名单附后)原告暨诉讼代表人付利荣,女,汉族。,1965年11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育英正巷**号*楼,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65********。原告暨诉讼代表人王丽萍,女,汉族,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红燕四巷**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75********。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张国栋,男,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大夹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77********。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邓显雄,男,汉族,1960年1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新河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60********。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单东胜,男,汉族,1968年3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大新码头******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68********。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万勇,市长。委托代理人王玲,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莉珩,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汪祥旺,主任。委托代理人韦大明,武汉市物价局市场价格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浜,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利荣等19人因不服被告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利荣等19人起诉称,对被告市发改委2016年4月25日做出的《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市发改委于2016年4月25日做出的《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责令其公开华生公司第一次申请审核销售价格的申请表;本案诉讼费由市发改委负担。

被告市发改委答辩称,其2016年4月25日做出的《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另外,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就相同的诉讼请求已于2016年6月13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9月13日,江岸区人民法院追加华生公司为第三人并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付利荣等19人已于2016年6月13日以撤销市发改委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的行为的诉讼请求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鄂0102行初105号,该案正在审理中。现原告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向本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利荣等19人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莉荣

审判员  沈 红

审判员  罗 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杜春艳附件:原告付利荣等19人具体名单原告王丽萍,女,汉族,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红燕四巷14号2楼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7505143025。原告张国栋,男,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大夹街221-4-9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7704084013。原告金佳俊,男,汉族,1982年1月11日,住武汉市硚口区顺道街23-3号2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421002198201113836。原告李晖,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德厚里25号8楼1单元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7709233014。原告牟文君,男,汉族,1962年12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幸福二村12号3楼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0196212031812。原告廖文祥,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慈善���104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6812094337。原告邓显雄,男,汉族,1960年1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新河巷11-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6001033610。原告童新泉,男,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50-1号3楼4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6311180018。原告彭杏,女,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英武嘴3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7411304721。原告吴正祥,男,汉族,1958年4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永宁六巷7号1楼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5804022419。原告芦春洪,男,汉族,1965年2月18日,住武汉市江汉区电业村12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6502183776。原告徐齐彬,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58-3-7-3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3197609221017。原告彭爱洲,男,汉族,1949��10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宝庆七巷39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4910221234。原告付利荣,女,汉族,1965年11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育英正巷11号1楼,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6511126644。原告张丽君,女,汉族,1967年7月30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新厂一村25号5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707301426。原告林新年,男,汉族,1961年11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34-1号5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6111182051。原告任汉华,女,汉族,1958年6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长堤街95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5806234028。原告单东胜,男,汉族,1968年3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大新码头66-6-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6803233614。原告李作想,男,汉族,1951年10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存仁巷44号3楼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511015083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