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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1837号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国会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8-09-22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8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168号。被执行人嘉善国会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北路58号。被执行人林阿珍,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郭捍中,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郑英弟,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郑先堂,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善国会大酒店有限公司、林阿珍、郭捍中、郑英弟、郑先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嘉善国会大酒店有限公司、林阿珍、郑英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郭捍中、郑英弟无其他财产可供立即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嘉善国会大酒店有限公司、林阿珍、郑英弟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现被执行人郭捍中、郑先堂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18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嘉善国会大酒店有限公司、林阿珍、郑英弟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郭捍中、郑先堂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