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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319-1号

张远友与付平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远友,付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319-1号

申请执行人:张远友,男,汉族,1977年3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北屯市。

被执行人:付平,女,汉族,1965年11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张远友申请执行付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付平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付平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付平在本院另有其他执行案件(执行标的5万余元)未履行义务,本院对其被执行人付平的工资收入采取了冻结措施,但未执行完毕。故被执行人付平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中止执行,后本院依职权恢复,查询被执行人付平的存款、车辆、住房,经查被执行人付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付平下落不明。故本院决定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一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标的额17113元,已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17113元。申请执行人张远友发现被执行人付平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时,可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一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力

审判员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

审判员米热别克·扎尔克汗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刘凯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