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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8063号

李继红与周星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继红,周星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8063号原告李继红,女,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胡萍、张龙玉(实习),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星瑞。

原告李继红诉被告周星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起诉至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户籍信息材料,被告身份情况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继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牛青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