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8063号原告李继红,女,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胡萍、张龙玉(实习),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星瑞。
原告李继红诉被告周星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起诉至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户籍信息材料,被告身份情况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继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牛青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