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324刑初23号公诉机关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海星,曾用名卢海此,男性,1998年6月12日出生,云南省贡山县人,怒族,初中文化,住贡山县。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贡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贡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海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日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海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9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卢海星驾驶云Q×××××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贡山县茨开镇贡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贡山路K0+15米时,被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执勤民警查获,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经鉴定:卢海星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1.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卢海星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告人进行惩处,并提出“对被告人卢海星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卢海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卢海星在酒后驾驶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云Q×××××)沿贡山县茨开镇贡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贡山路K0+15米时,被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执勤民警查获,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经鉴定:卢海星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1.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海星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查获经过,怒江州贡山县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返还物品凭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照片,鉴定意见,车辆及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卢海星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施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海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卢海星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对其给予从轻处罚。本院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社会公共安全不受威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海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密凤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和福康【相关法律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