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9民初783号原告张某,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委托代理人齐迹,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解决为由于,自愿撤回起诉,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田海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夏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