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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民初783号

张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9民初783号原告张某,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委托代理人齐迹,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解决为由于,自愿撤回起诉,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田海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夏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