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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541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厉建平、辛海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厉建平,辛海英,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541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

诉讼代表人:冯传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海东,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厉建平,居民。

被告:辛海英,居民。

被告: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和滨州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齐晓香,总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诉被告厉建平、被告辛海英、被告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16元,减半收取225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负担。

审判员 丁 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薄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