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541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
诉讼代表人:冯传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海东,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厉建平,居民。
被告:辛海英,居民。
被告: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和滨州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齐晓香,总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诉被告厉建平、被告辛海英、被告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16元,减半收取225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负担。
审判员 丁 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薄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