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154号原告李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侯立军,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侯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杰负担。
审 判 长 张多娇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