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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1154号

李杰与侯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杰,侯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154号原告李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侯立军,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侯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杰负担。

审 判 长  张多娇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