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5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康安劳保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航岭路7号金岭南埠11栋6、7号。法定代表人周新建,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利威车业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新兴工业园创业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雪芳,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桂0221执579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柳州市利威车业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工行柳州市铁路支行账号为21×××23账户内的存款7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柳州市利威车业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柳州市利威车业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工行柳州市铁路支行账号为21×××23账户内存款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 慰 宰执行员 韦 慰 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覃晓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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