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7执77号申请执行人甘武坤。被执行人唐顺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4000元及利息。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9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开户信息及存款情况进行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有四个账户,其中三个账户存款金额分别为107.50元,812.79元,341.27元,另一存款账户为0余额;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有四个账户,其中一账户存款金额337.23元,一账���透支金额2709.06元,其余账户为0余额;在中国邮政银行有三个账户,其中两个账户存款金额分别为65.22元、161.64元,另一账户为0余额。其他银行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账户及存款信息。工商登记情况显示被执行人在1998年3月17日成立镇坪县顺通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营业执照有效期限至2015年2月24日,无其他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10月25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在各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查询,除被执行人工商银行一账户透支金额增至5908.05元外,其他账户内存款金额无变化。因被执行人账户内均为小数额存款,本院未对被执行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也表示不申请冻结被执行人账户。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依法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认可。2016年11月2日���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本金为84000元,已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剩余债权标的额本金为84000元。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良明
代理
审判员 陈春苗
代理
审判员 郑 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谌 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