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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3民初826号

平某某,赵某岩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平某某,赵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23民初826号原告平某某(曾用名平万国),男,1980年1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立新街四委***组。身份证号:xxx。被告赵红某,女,1980年01月02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xxx。

原告平立国与被告赵红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立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红岩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间届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立国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2月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并生育一女孩平雅静,现年6周岁。近年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于2015年11月4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被告赵红岩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提交结婚证书。原告和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于2015年11月4日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提交青冈县北城街道办事处立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被告未在该辖区居住,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原告与婚生女平雅静(现年六周岁)一居生活。提交户口薄。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近年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离家出走1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应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主张婚后生女孩平雅静(现年六周岁)与原告一居生活,抚养费暂不要求被告给付,待找到被告后再另行主张。本院尊重原告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平立国与被告赵红岩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平立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国福

人民陪审员  王红军

人民陪审员  苑立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孟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