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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字2257号

付森旺与杨秀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森旺,杨秀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字2257号原告付森旺,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生,住河南省卢氏县。委托代理人姚德峰,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秀丽,女,汉族,1986年9月22日出生。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尤江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付森旺诉被告杨秀丽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付森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森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付森旺负担。

审判员  杨以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慧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