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字2257号原告付森旺,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生,住河南省卢氏县。委托代理人姚德峰,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秀丽,女,汉族,1986年9月22日出生。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尤江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付森旺诉被告杨秀丽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付森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森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付森旺负担。
审判员 杨以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慧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