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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9529号

北京东方一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东方一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福寿江鱼餐饮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952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一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园14号楼2904(住宅)。法定代表人吕以杰(现名吕世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炫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北京福寿江鱼餐饮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28号6号楼一层。负责人赵宝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一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福寿江鱼餐饮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福寿江鱼餐饮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福寿江鱼餐饮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一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福寿江鱼餐饮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代理

审判员  张翼鹤

代理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