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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1690号

蓝爱珠与王朝标、王仲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蓝爱珠,王朝标,王仲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蓝爱珠。被执行人王朝标。被执行人王仲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建寿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现查明,2012年11月9日,本院已依据(2012)杭建寿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11月23日执行完毕,本案系重复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蓝爱珠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忠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方 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