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蓝爱珠。被执行人王朝标。被执行人王仲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建寿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现查明,2012年11月9日,本院已依据(2012)杭建寿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11月23日执行完毕,本案系重复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蓝爱珠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忠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方 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