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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刑执字第00012号

申请尹卫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卫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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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字第00012号被执行人尹卫,男,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4)甘刑初字第8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甘刑初字第87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晏生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徐黎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孙瑜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