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字第00012号被执行人尹卫,男,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4)甘刑初字第8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甘刑初字第87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晏生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徐黎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孙瑜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