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234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
被执行人:王平,女,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
被执行人:陈浩,男,汉族,1992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
被执行人:陈建伟(曾用名陈磊),男,汉族,2010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平、陈浩、陈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平、陈浩、陈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平、陈浩、陈建伟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向本院提供。截止2016年11月2日被执行人王平、陈浩、陈建伟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2582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现无继续执行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23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思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