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6657号
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西侧商铺C会所。
负责人:沈建中,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彬,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春兰。
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杨春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商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魏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