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7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沙吾列别克·努斯甫汗。申请执行人卡米古丽·吾拉森。被执行人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吾列别克·努斯甫汗、卡米古丽·吾拉森与被执行人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6)新4027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沙吾列别克·努斯甫汗、卡米古丽·吾拉森案款33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申请执行费4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33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4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27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綦甲林
审 判 员 张爱华
代理
审判员 朱 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木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