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3224号
申请执行人:蔡宇,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
被执行人: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吕宗易,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蔡宇与被执行人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5民终1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宇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本院多案执行对象,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吕宗易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公司财产已被公安机关及法院多轮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向本院提供。截止2016年11月2日被执行人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钟绍文28767.1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吕宗易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公司财产已被公安机关及法院多轮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32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思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