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负责人晁振红,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传明,男,1971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庙上乡新安庄村*组。被执行人谭随社,男,1970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庙上乡新安庄村*组。被执行人黎毛林,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七级镇樊桥村*组。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与谭传明、谭随社、黎毛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算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临证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钱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常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