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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字第427号

张爱山与郭全喜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爱山,郭全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字第427号申请人张爱山,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全喜,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张爱山与被执行人郭全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绛县(2016)晋0826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立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