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民终1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潺陵路0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17506318569。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琳,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攀枝花市东区。
原审
被告:黄再廷,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现在攀西监狱服刑。
上诉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琳及原审被告黄再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6)川041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由上诉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贝贝
审判员 张渝婕
审判员 刘起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