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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4民初2753号

原告万信明与被告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信明,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04民初2753号原告万信明,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府23号6幢1层1041室。法定代表人郭胜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信明与被告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