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651号原告吉林省轮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景阳大路3999号绿地英湖印象14栋701。法定代表人郑东。被告郭崇敬,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吉林省轮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崇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经审查被告郭崇敬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轮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8.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东辉
审 判 员 谢 薇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