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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995号之一

罗远迪与长沙市雨花区快乐成长培训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远迪,长沙市雨花区快乐成长培训学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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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远迪,男,199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快乐成长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刘迪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远迪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快乐成长培训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86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376元,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财产信息,并将被��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谭会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邓翰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