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391号
原告:史某某,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被告:贾某某,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史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郎庆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