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6573号申请执行人王正良,。被执行人吴孝武被执行人吴滇胜被执行人杜爱珍,被执行人东阳红海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红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原告王正良与被告吴孝武、吴滇胜、杜爱珍、东阳红海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红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811号民事判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孝武、吴滇胜、杜爱珍、东阳红海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红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正良已实现债权195226.31元,未实现债权19804773.69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吴孝武、吴滇胜、杜爱珍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理其财产,被执行人东阳红海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理,被执行人浙江红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657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志强
代理
审判员 胡航晓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金飞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