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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6573号

王正良与吴孝武、吴滇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正良,吴孝武,吴滇胜,杜爱珍,东阳红海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红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6573号申请执行人王正良,。被执行人吴孝武被执行人吴滇胜被执行人杜爱珍,被执行人东阳红海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红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原告王正良与被告吴孝武、吴滇胜、杜爱珍、东阳红海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红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811号民事判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孝武、吴滇胜、杜爱珍、东阳红海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红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正良已实现债权195226.31元,未实现债权19804773.69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吴孝武、吴滇胜、杜爱珍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理其财产,被执行人东阳红海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理,被执行人浙江红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657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志强

代理

审判员  胡航晓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金飞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