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23执1432号

汪帮山、李家本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8-09-10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帮山,李家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1432号

申请执行人:汪帮山,男,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企业高管,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李家本,女,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汪帮山与被执行人李家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并作出(2016)皖1523民初4135号民事调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李家本银行存款4.4万元;

二、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李家本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方献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缪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