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1432号
申请执行人:汪帮山,男,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企业高管,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李家本,女,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汪帮山与被执行人李家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并作出(2016)皖1523民初4135号民事调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李家本银行存款4.4万元;
二、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李家本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方献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缪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