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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民初2900号

司攀攀与固始县仲景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05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司攀攀,固始县仲景大药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2900号原告司攀攀,男,1984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固始县仲景大药房。住所地:固始县中山大街东门坎。法定代表人蒋辉,公司经理。

原告司攀攀与被告固始县仲景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07日立案后,原告司攀攀于2016年11月0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置,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意见,原告撤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司攀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攀攀负担。

审判员  喻国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魏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