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2900号原告司攀攀,男,1984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固始县仲景大药房。住所地:固始县中山大街东门坎。法定代表人蒋辉,公司经理。
原告司攀攀与被告固始县仲景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07日立案后,原告司攀攀于2016年11月0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置,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意见,原告撤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司攀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攀攀负担。
审判员 喻国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魏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