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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556号

黎福生与唐敬喜、黄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福生,唐敬喜,黄金华,贺州市广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黎福生,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唐敬喜,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金华,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贺州市广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担干岭二级公路边。申请执行人黎福生与被执行人唐敬喜、黄金华、贺州市广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155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余伟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程国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