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黎福生,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唐敬喜,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金华,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贺州市广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担干岭二级公路边。申请执行人黎福生与被执行人唐敬喜、黄金华、贺州市广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155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余伟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程国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