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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40413号

刘海升诉黄金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海升,黄金利,黄文贵,袁成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0413号

原告:刘海升,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金利,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文贵。

被告:袁成龙,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海升与被告黄金利、被告黄文贵、被告袁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刘海升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海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海升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崔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