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0413号
原告:刘海升,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金利,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文贵。
被告:袁成龙,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海升与被告黄金利、被告黄文贵、被告袁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刘海升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海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海升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崔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