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766号之一
申请人:王军花。
被
申请人:孙强。
被
申请人:曹淑华。申请人王军花与被申请人孙强、曹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军花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62×××02账户的存款1200000元、被申请人曹淑华在东营市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200000元、车牌号为鲁E×××××(注册车主为孙强)轿车一辆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王军花以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孙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62×××02账户的存款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二、冻结被申请人曹淑华在东营市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200000元。
三、查封车牌号为鲁E×××××(注册车主为孙强)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军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国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