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504号
原告:顾平。委托代理人翟耀华,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胜。
被告:张宅园。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那宗兴,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毕鸣,江苏漫修(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平与被告王胜、张宅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平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36元,由原告顾平负担。
审 判 长 沈 坚
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
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印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