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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7504号

顾平与王胜、张宅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平,王胜,张宅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504号

原告:顾平。委托代理人翟耀华,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胜。

被告:张宅园。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那宗兴,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毕鸣,江苏漫修(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平与被告王胜、张宅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平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36元,由原告顾平负担。

审 判 长  沈 坚

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

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印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