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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3756号

刘小东与樊林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小东,樊林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3756号

原告:刘小东,男,1983年5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樊林成,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刘小东与被告樊林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雅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欣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