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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2911号

孔祥喜与孔凡林、孔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孔祥喜,孔凡林,孔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2911号

原告:孔祥喜,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孔凡林,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孔霞,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孔祥喜诉被告孔凡林、孔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孔祥喜提供的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祥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建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孔素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