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2911号
原告:孔祥喜,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孔凡林,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孔霞,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孔祥喜诉被告孔凡林、孔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孔祥喜提供的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祥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建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孔素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