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执7066号

吴庆广与邵桃仙、赵国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7066号申请执行人吴庆广与被执行人邵桃仙、赵国荣、赵弋锋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杭萧瓜督字第22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庆广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7066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