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7066号申请执行人吴庆广与被执行人邵桃仙、赵国荣、赵弋锋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杭萧瓜督字第22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庆广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7066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