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1560号
原告:刘小平,男,汉族,1965年12月31日生,陕西省宝鸡市人。
被告:庞延伟,男,汉族,1985年11月12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平与被告庞延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平以漏列被告为由,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小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