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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623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蒋青松、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蒋青松,张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通达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1025165-X。

负责人:段晓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蒋青松,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张娟,女,汉族,生于1982年8月1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青松、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对(2015)达达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被告蒋青松、张娟应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履行的还款义务进行了理赔,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旭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蒋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