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21财保66号

边绍珍与辛德君、马长治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边绍珍,辛德君,马长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财保66号

申请人:边绍珍,女,汉族,住通化县。

被

申请人:辛德君,男,住通化县。

被

申请人:马长治,辽宁11H76**号自卸农用运输车车主。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受理申请人边绍珍诉被申请人辛德君、马长治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边绍珍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辛德君驾驶的马长治所有的辽宁11H76**号自卸农用运输车,价值2万元。

申请人边绍珍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边绍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边绍珍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费220元,退回申请人边绍珍。

审判员 赵 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南红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