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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执682号之一

李玉庭、化敏与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庭,化敏,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6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玉庭,男,1957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申请执行人:化敏,女,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娄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皖0602执6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淮北市杜集区XX小区XXX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淮北市杜集区XX小区XXX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顾婷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