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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882号之一

余桂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桂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882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余桂冰,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本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2016)皖100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余桂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桂冰收入120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余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