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882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余桂冰,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本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2016)皖100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余桂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桂冰收入120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余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