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1561号
原告:李生军,甘肃省华亭县人。
被告: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住所地甘肃省华亭县。
法定代表人:高有贵。
原告李生军与被告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李生军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生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生军负担。
审判员 王爱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亚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