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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1561号

李生军与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生军,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1561号

原告:李生军,甘肃省华亭县人。

被告: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住所地甘肃省华亭县。

法定代表人:高有贵。

原告李生军与被告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李生军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生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生军负担。

审判员  王爱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亚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