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5314号
原告:梁山聚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烨南,董事长。
被告:济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某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济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