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4民初294号
原告:栾淑芬,女,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长白山森工集团敦化林业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王英,女,55岁,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栾淑芬诉被告王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2016年11月1日,栾淑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栾淑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栾淑芬负担。
审判员 张克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杨贺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