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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04民初294号

栾淑芬与王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栾淑芬,王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4民初294号

原告:栾淑芬,女,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长白山森工集团敦化林业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王英,女,55岁,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栾淑芬诉被告王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2016年11月1日,栾淑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栾淑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栾淑芬负担。

审判员  张克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杨贺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