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58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李星逸,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中杰,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被告黄中杰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太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