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91民初756号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福禄,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延荣,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计522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代海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朱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