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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91民初756号

徐某与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91民初756号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福禄,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延荣,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计522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代海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朱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