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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第473号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胡国进,张华亮,林尼,李仁刚,曲华军,韩世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被执行人胡国进。被执行人张华亮。被执行人林尼,系张华亮之妻。被执行人李仁刚。被执行人曲华军。被执行人韩世德。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胡国进、张华亮、林尼、李仁刚、曲华军、韩世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审结。该案(2011)栖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账号为:62×××51的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林秀龙 微信公众号“”